課程手冊
第三部份、附錄
1. 課程學務政策及規則

(以下簡稱「學則」,本課程將依據下列「學則」運作)

1.1. 學分制度
1.1.1. 本學系的課程均採用單元學分制,相關的學習結集成單元,以學分來表示。相關的單元組合成一個學習範疇。
1.1.2. 每個學分相等於十小時的學習時數,當中包括授課及獨立研修時間。而每個學分的授課時間,一般相等於每週一小時(共十週)的授課。
1.1.3. 學生必須修畢個別課程所需之學分,方可畢業。

1.2. 修業期限
1.2.1. 課程之一般修業期限會列明於課程大綱中。要完成課程,學生需要完成所有單元之要求。

1.3. 評核
1.3.1. 評核方法

1.3.1.1. 學業評核之目的,在於衡量學生的學習成果是否達到課程的目標。評核的準則會力求清晰。
1.3.1.2. 各單元之評核皆直接參照該單元所訂定的主要目標;單元之其他目標,亦予以適當的評核。
1.3.1.3. 每個單元之總結性評核,可由多種評核方式組合而成,包括書面習作、學習檔案、教材製造、課堂測驗、技巧表現及考試。
1.3.1.4. 單元總結性評核的總量,會對照該單元所佔學分與評核方式。
1.3.1.5. 學生於課業評核後將獲得評核結果,時間按個別單元之情況而定。
1.3.1.6. 評核方法之詳情及評核組合所佔之比重,會列明於每個單元綱要中。講師將於單元首兩節課堂向學生提供有關之評核準則。
*註釋﹕以一個三學分的單元為例,一般會要求學生撰寫一篇約三千字的書面習作。

1.3.2. 單元評核及評級制度

1.3.2.1. 單元的評核將按下列評級制度:

等級

標準

變換積點

    A+*

A

 A-

 

優異

4.33

4.00

3.67

  B+

B

 B-

 

良好

3.33

3.00

2.67

  C+

  C**

及格

2.33

2.00

F

不及格

0.00

 

*   「A+」級只給予表現超卓之學員
**  「C」級為修畢課程之最低要求
 
1.3.2.2. 評級方法以非常模參照為本。課程統籌主任在向課程委員會或考試委員會呈交評核結果之前,會確保所有不同形式的評核已有適當之調節。
1.3.2.3. 學員的課程總成績以平均積點來表示。平均積點之計算方法如下:
(i) 將每個單元所得的變換積點# ,乘以該單元所佔學分(變換積點X單元所佔學分);
(ii) 將課程中所有單元按(i)之方法計算後相加得出總和;
(iii) 再將(ii)之總和除以整個課程的總學分,所得的商即為平均積點。
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積點 = 所有單元之(變換積點X單元所佔的學分)總和
                                           整個課程的學分

1.3.3. 評核結果

1.3.3.1. 在考試委員會批核前向學員公佈的評核結果只屬暫定。
1.3.3.2. 被評為不及格及「A+」級之課業,會交由課程統籌主任認可的第二評卷員,進行獨立評核。

1.3.4. 遲交習作及缺席評核活動

1.3.4.1. 學員須於最後限期前呈交習作,並依時出席所有測驗、考試及其他指定之評核活動。
1.3.4.2. 學員不能在指定限期內呈交習作,須先請准有關講師;否則會被視作欠交習作。
1.3.4.3. 單元授課講師可批核遲交習作之申請,所有經核准之申請,其副本必須呈交課程統籌主任。
1.3.4.4. 獲得授課講師批准遲交習作之學員,其延遲呈交習作之成績,視個別情況而定,可被降低最多一整個等級。
1.3.4.5. 未獲批准而遲交習作或最終未能呈交習作之學員,其相關習作之成績會被評為「不及格」(F級),並且不會獲考試委員會准許再評核。
1.3.4.6. 未能完成測驗、考試或其他評核活動之學員,必須經由授課講師向課程統籌主任請准,申請時須附交相關證明文件,如因患病或能力受損則須提交醫療證明。
1.3.4.7. 如課程統籌主任確信學員具有充分理由缺席課堂測驗、考試或其他評核活動,可准予學員完成附加之評核課業,其形式由課程統籌主任經諮詢授課講師後訂定。該附加評核課業之成績,視個別情況而定,可被降低最多一整個等級。
1.3.4.8. 如課程統籌主任在審閱有關資料後,拒絕學員之申請,該單元內未參與評核之部份,會被評為「不及格」(F級)。

1.3.5. 再評核

1.3.5.1. 獲准再評核重修之學員,必須遵照課程考試委員會按個別情況之規定,於指定限期內,完成不及格單元之課業,及再評核。再評核之最高等級為「C+」。
1.3.5.2. 學員於再評核未能取得合格成績者,一般將被視作未能完成本課程。

1.3.6. 頒授學歷

1.3.6.1. 學員必須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方可獲頒授學歷:
(i) 達到所修課程之最低學分要求,並符合課程之其他所有規定;
(ii) 所有個別單元,必須取得及格成績;及
(iii) 平均積點在 2.0 或以上;及
1.3.6.2. 考試委員會會根據下列指引評定學歷等級:

學歷等級

整體平均積點

優異

3.40或以上

良好

2.70 – 3.39

及格

2.00 – 2.69

 
 
1.3.6.3. 為人師表要為學員樹立良好榜樣。學員除要在學業成績上表現滿意,亦要表現出高尚的個人及專業操守。本課程會向屢次偏離學員行為守則或違反本學則之學員,發出「行為失當警告」。考試委員會將獲得有關警告之資料以考慮是否容許學員繼續修讀本課程。
1.3.6.4. 一般情況下,學業成績發送將以教育局的電子化服務入門網站電郵。所有呈交習作將於發放學業成績後3個月,交由本學系自行處理。如果學員需要取回習作,請聯絡職員,並親自到大埔校舍取回。


1.4. 學術誠信
1.4.1. 學術誠信的重要性

1.4.1.1. 教師專業訓練目的不僅在增長知識和提升學術水平,同時著重培養教師的高尚品德及對社會負責的可用之材。要達到此目的,遵照下列指引是其中心個途徑:
(i) 確保所呈交的作業不論屬於任何學習領域,均屬個人原創;
(ii) 確保所呈交之資料及數據均真確無訛﹙即並無篡改或虛構﹚;
(iii) 正確標示一切引用他人著作的地方,包括文字、觀念、藝術作品、發明、教學計劃及研究成果等;及
(iv) 引用他人著作時,正確使用本校所採納的引述系統﹙參閱附錄3﹚

1.4.2. 違反學術誠信

1.4.2.1. 剽竊︰剽竊行為不單指抄錄他人的字句和段落,同時亦指借用他人的觀念或論據而不加標示。在學術的領域,剽竊是一種嚴重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不但窒礙學術的原創性,而且讓學員喪失從習作中應得的學習機會,所以學員應盡一切努力拒絕抄襲。本學系絕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剽竊,在沒有正確註明資料來源下,縱使抄一句、一段文字或借用一個意念,均屬剽竊行為,如偷竊一樣,應該避免。
1.4.2.2. 剽竊形式:最明顯的剽竊是在沒有正確註明資料來源下直接抄襲他人的文字。其次,只改變作者的表達方式,而將作者的意念當作自己的意念的改述,雖然不太明顯,但亦屬剽竊行為,學員必須經常留意有否違反學術誠信。至於其他剽竊行為,尚包括借用他人功課作己用,或沒有註明來源而間接引用他人提供的資料。下述例子,或許有助學員對剽竊概念有更真切的了解︰

香港女性的預期壽命較男性長。
﹙此論述廣為港人所知悉, 這類常識資訊毋須註明出處。﹚

香港女性的壽命較男性長。根據2008年衛生防護中心的資料,女性平均預期壽命為85.5年,而男性則為79.4年。

資料取材於2009年5月12日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的主要健康指標
﹙當學員引用上述資料, 由於並非資料提供者, 因此必須註明來源。若沒有註明來源,即犯剽竊。﹚
1.4.2.3. 作業重覆使用:一份作業不能呈交給多於一個以上的課程單元, 更不能把已經被評分的作業重新用在別的單元上,或引用其中一部分而不加註明。
1.4.2.4. 捏造或篡改:學員不可捏造研究數據或提供經過篡改的資料或事實。

1.4.3. 如何保障自己不會違反學術誠信規條:
(i) 採取以上段落2所列之行動;
(ii) 如對以上段落3所提事項有任何疑慮應向教職員查詢;及
(iii) 如欲引用舊作業作為現時作業的基礎或一部分,應先取得導師的允許。

1.4.4. 違反學術誠信可能導致的紀律處分:
(i) 在任何情況下,學員都不能以對學術行為不當的意義或範圍認知不足為藉口而免受處分。
(ii) 所有涉及學術上不誠信的個案,將會由該單元的課程統籌主任及任教導師作深入調查及處理,相關報告將會通報本學系課程統籌主任作考慮。如證明屬實,將提交「學生紀律及專業操守委員會」處理。學員如經證實違反學術誠信,可被開除學籍,並通告教育局。

1.5. 版權
學員必須留意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的版權問題。在互聯網上刊載的作品均涉及版權問題。所有未獲授權而以任何方式複製任何資料或數據即可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為了避免觸犯知識產權,學員應該參考「版權條例」及校方的版權政策。學員亦可在蒙民偉圖書館諮詢服務台及市區分校圖書館服務台查閱「版權條例」全文。

1.6. 學生紀律
身為師資培訓課程的學生,學業成績固須令人滿意,個人行為及專業操守更應維持優秀水平。本學系特別著重學員的專業及個人操守的培養,凡剽竊、串謀欺詐、製造假文件或紀錄、冒名、盜竊或其他不檢行為,一律嚴禁。

 

1489102
Copyright © 2013 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ll rights reserved